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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S碼)
資料表格
服務項目

短照服務,全名為「短期照顧服務」,是專為已聘請外籍看護家庭所提供的替代照顧資源。在看護休假、返鄉探親,或因故無法工作時,由專業機構或照顧人員接手,確保長者或失能者的生活起居與基本醫療需求不中斷,讓家庭在短期內獲得穩定照護支持。

喘息服務提供下列種服務方式,民眾可依需要選擇適合之喘息服務模式或採混合配搭使用。

(一)居家短照服務:
藉由受過訓練之照顧服務員至個案家中,提供個案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簡單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
(二)機構短照服務:
個案至住宿式長照機構接受短暫照顧、停留,由機構工作人員提供二十四小時之照顧,服務內容包含護理照護、協助沐浴、進食、服藥、活動安排及相關服務。
(三)社區式短照服務:
個案白天至日間照顧中心/巷弄長照站或於夜間至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中心,依地點提供之服務,接受照顧、停留,包含護理照護(日間照顧中心)、協助沐浴(日間照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中心)、進食、服藥、活動安排及相關服務。

服務內容 照顧組合表
註:服務內容以長期照顧申請及給付辦法之組合內容及說明為主。
服務對象
  1.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因身心失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長照服務:
    1. 65歲以上。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為55歲以上。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3. 失智症。
    4. 評估期間符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之收案對象。
  2. 照管中心經評估認符合給付長照服務資格及其失能程度,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
補助標準 長照給付對象使用長照服務,應依下列長照身分別,自行負擔一定比率之金額:
  1. 第一類(自行負擔0%):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資格者。
  2. 第二類(自行負擔5%):非屬前款身分別,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
  3. 第三類(自行負擔16%):前二款以外者。
服務提供單位 特約單位名冊請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