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居家服務(BA碼)
資料表格
服務項目 居家服務為受過專業訓練的照顧服務員到家中協助失能者,包含基本身體淸潔、基本日常照顧、測量生命徵象、餵食、餐食照顧、協助沐浴及洗頭、陪同外出或就醫、到宅沐浴車…等服務。
服務內容 居家服務照顧組合表(點擊圖片可放大)
居家服務照顧組合表
註:服務內容以長期照顧申請及給付辦法之組合內容及說明為主。
服務對象
  1.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因身心失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長照服務:
    1. 65歲以上。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為55歲以上。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3. 失智症。
    4. 評估期間符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之收案對象。
  2. 照管中心經評估認符合給付長照服務資格及其失能程度,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
  3. 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重複領取照顧服務補助者,不符合居家服務補助對象。
補助標準
  1. 長照給付對象使用長照服務,應依下列長照身分別,自行負擔一定比率之金額:
    1. 第一類(自行負擔0%):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資格者。
    2. 第二類(自行負擔5%):非屬前款身分別,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
    3. 第三類(自行負擔16%):前二款以外者。
  2. 到宅沐浴車服務: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重複領取照顧服務補助者,可使用到宅沐浴車服務,惟其給付額度仍僅給付「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之30%。
服務提供單位 特約單位名冊請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