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心提醒:
由於目前「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皆需向雇主介紹國內照顧服務資源及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並提供申請人國內長期照顧服務資源及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補助辦法)等措施,目的在於促進本國照顧服務產業的發展,減少外籍看護工的依賴,健全發展我國的長期照顧體系。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019
※外籍看護工申審受理⽅式分為二種(共11類,A、D、Q、E、J、K、R、S、T、V、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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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
ICD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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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以上 |
03 |
|
2、智能障礙 |
重度以上 |
06 |
|
3、植物人 |
重度以上 |
09 |
|
4、失智症 |
輕度以上 |
10 |
|
5、自閉症 |
重度以上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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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 |
重度以上 |
16 |
|
7、精神病 |
重度以上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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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肢體障礙 |
重度以上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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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罕見疾病 |
重度以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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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重度以上 |
07 (b440、s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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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中度以上 |
07 (b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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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述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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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申請資格皆可親洽或郵寄辦理,本局收到資料後會主動致電申請人並告知後續相關辦理事宜。
※以上申請若需委託他人親洽辦理,請務必檢附申請人與被照顧者身分證正本與影本,另外附上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影本。
※仲介公司送件如不便攜帶申請人及被照顧人身分證正本,可用影本加切結書辦理,但受委託人仍需檢附身分證正本影本(外籍人士為居留證正本影本)。
外籍看護工巴氏量表到宅評估
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在本 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受理窗口
新北市政府高齡長期照顧處
檢附資料
上述診斷書與病歷摘要,需於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出到宅評估
申請方式
掛號郵寄或親洽處理。
*非申請人親洽需檢附委託書
郵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 新北市政府高齡長期照顧處收(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外籍看護工專用」)
親洽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號5樓
聯絡電話(02)77163667轉15-22(外勞業務組)
服務費用
※應備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