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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
資料表格
申請項目 長照服務
服務對象
  1. 65歲以上失能長者
  2. 失能身心障礙者
  3. 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4. 失智症患者(需檢附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之一年內診斷證明,並載明CDR分數)
  5. 評估期間符合健保「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之收案對象」(依中央系統查詢結果為主)
應附文件
  1. 新北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
  2. 長期照顧服務個人資料應用說明及知情同意書
申請方式
  1. 電話:撥打1966長照服務專線(前5分鐘免費)
  2. 親洽:各申請窗口(本市各區公所、衛生所、各醫院出院準備服務、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3. 網路線上:新北市政府申辦E服務,連結請點:「點我申請」
評估時應備資料
  1. 主要照顧者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與被照顧者關係、聯絡方式、有無身心障礙證明等)
  2. 次要照顧者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與被照顧者關係、聯絡方式、有無身心障礙證明等),若沒有次要照顧者可不需提供

註:上開資料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30日衛部顧字第1101962239號函(如附件),並於到府評估時提供。

 

附件:

  1. 新北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
  2. 長期照顧服務個人資料應用說明及知情同意書
01新北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
檔案大小: 16378 kb
02長期照顧服務個人資料應用說明及知情同意書
檔案大小: 8267 kb
1110330-衛部顧字第1101962239號+照管系統新增照顧者欄位
檔案大小: 25225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