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家庭托顧(BC碼)
資料表格
服務項目 家庭托顧照顧服務
服務內容 提供長照服務對象於家庭托顧人員住所(托顧家庭)接受身體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如同保母在自己的家裡照顧幼兒一樣,我們將家裡的失能者送到照顧服務員的住所(托顧家庭)接受照顧。
服務對象
  1. 因身心失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可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長期照顧服務:
    1. 65歲以上。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為55歲以上。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3. 失智症。
    4. 評估期間符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之收案對象。
  2. 全日住宿式服務及團體家屋服務之服務使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依法令規定提供照顧,不適用本辦法。
補助標準
  1. 長照給付對象使用長照服務,應依下列長照身分別,自行負擔一定比率之金額:
    1. 第一類(自行負擔0%):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資格者。
    2. 第二類(自行負擔5%):非屬前款身分別,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
    3. 第三類(自行負擔16%):前二款以外者。
  2. 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重複領取照顧服務補助者,可使用家庭托顧服務,惟其給付額度仍僅給付「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之30%。
服務提供單位 附件:服務單位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