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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輔具

一、主要目的:協助失能者、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並減輕照顧者的負擔。

二、服務對象:設籍於新北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限居家使用。

三、申請資料:

1.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新北市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申請表1791776764862

3.三個月內診斷證明(註明欲申請輔具之名稱)

4.三個月內醫療輔具評估報告(如申請呼吸器、氧氣製造機、咳嗽(痰)機、壓力衣、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才須檢附)

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第四類相關輔具(氧氣機、咳嗽(痰)機、呼吸器)113.6.1起適用1791776764862

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第八類相關輔具(壓力衣、矽膠片)113.6.1起適用1791776764862

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書-人工電子耳含術後聽能語言復健計畫書111.12.91791776764862

四、申請方式:

郵寄地址:

220205 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1號 新北市政府高齡長期照顧處
服務資源科收(信封上請註明「申請醫療輔具」)

親洽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號5樓(板橋區衛生所5樓) 1791777496083

五、聯絡窗口:

(02)2257-7155分機3769 徐小姐

(02)7716-3667分機12 李小姐

傳真電話:

(02)2254-4029(傳真15分鐘後請務必來電確認)

資料表格

醫療輔具

專科醫師資格

1.電動拍痰器

2.非蓄電式抽痰機

3.蓄電式(交直流兩用)抽痰機

4.化痰機(噴霧器)

5.血氧偵測儀(血氧機)

6.氧氣製造機

7.咳嗽(痰)機

8.單相陽壓呼吸器(C-PAP)

9.雙相陽壓呼吸器(Bi-PAP)

10.UPS不斷電系統

11.氧氣筒

※評估人員身分資格: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甲之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之專科醫師或呼吸治療師規定,係指神經(內)科、胸腔內科、心臟內科、血液科、胸腔外科、心臟外科、小兒(兒童)神經科、小兒(兒童)胸腔科、小兒(兒童)心臟科、小兒(兒童)血液科、小兒(兒童)重症科、耳鼻喉科、精神科或復健科之專科醫師,或呼吸治療師。

12.壓力衣-A款項-頭部、頸部

13.壓力衣-B款項-肩部、胸部、腹部、背部

14.壓力衣-C款項-右上臂、右肘、右前臂

15.壓力衣-D款項-右手、右腕

16.壓力衣-E款項-左上臂、左肘、左前臂

17.壓力衣-F款項-左手、左腕

18.壓力衣-G款項-腰部、臀部、左大腿、右大腿

19.壓力衣-H款項-右小腿

20.壓力衣-I款項-右踝、右足

21.壓力衣-J款項-左小腿

22.壓力衣-K款項-左踝、左足

23.矽膠片

※評估人員身分資格: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甲之第八類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之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規定,係指皮膚科、臨床病理科、整形外科、耳鼻喉科、口腔顎面外科或復健科之專科醫師,或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

準備醫療費用

1.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費用

2.開具診斷證明書費用

3.開具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書費用

輔具資源中心特約廠商https://www.athome-tw.com/store_1.php?pageIndex=1&keyId4=C0003&cc=36&ct=2

購買醫療輔具「前」請先提出申請並須檢附申請資料

購買醫療輔具「前」請先提出申請並須檢附申請資料

購買醫療輔具「前」請先提出申請並須檢附申請資料

備註:

1.醫療輔具評估,應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定之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為之;醫療輔具與生活輔具合併計算,每人每二年依實際需要,以補助四項為原則。

2.診斷證明書須為三個月內所開立,並由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之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之專科醫師開具;申請氧氣製造機、單(雙)相陽壓呼吸器、咳嗽(痰)機另需檢附三個月內開立醫療輔具評估報告,並由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之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之專科醫師或呼吸治療師開具。

3.壓力衣由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之第八類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之專科醫師開具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且由前述之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開具三個月內醫療輔具評估報告。

4.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補助之福利身分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係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不含老人福利法所稱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5.補助對象已接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或其他相關同項補助者(如:罕見疾病醫療補助專案、全民健康保險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計畫…等),不得重複申請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補助之補助項目。

※法規依據: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78

附表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GetFile.ashx?FileId=0000293764&lan=C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0